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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

    手淫服务不算卖淫 佛山警方遭遇尴尬

    《 文摘报 》( 2013年07月02日   03 版)

        2011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如客人需要可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5年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检方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

        近日,南海警方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警方人士介绍,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尴尬的是,法院一般不认定是犯罪行为,组织者得不到任何惩处。有基层民警坦言,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晰,对组织者无法定罪达不到规范、惩处的目的,类似按摩店越来越多。

        (《京华时报》6.27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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