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徐女士和艾女士二人向北京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国森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二人的请求。
国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期间,徐女士和艾女士分别提交了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同国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国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国森公司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原来一直主张徐、艾二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国森公司,突然提交了两份与她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今年6月20日,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国森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与此同时,对于国森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做法,一中院也向其开出5万元罚单。
(《人民法院报》6.21 张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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