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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5月28日 星期二

    改革土地征收的“公益模式”

    《 文摘报 》( 2013年05月28日   06 版)

        当前土地征收“公益模式”突出的问题是“强制对象”性质不明确。国家通过行使行政权“征收”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实质上是以“征收”的形式低价征收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相关财产性资本产权,这包括:土地资本产权、植物(生物)性产品权、新型物质性产品产权以及土地发展权(以下简称“四类产权”)。

        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划拨取得,用地单位向农民集体与农民支付较低“四类产权”补偿费用。二是二级土地市场交易供地。

        在土地划拨层面,农民集体、农民与用地单位之间,实质上构成隐形的不对称的产权交易;在二级土地出让交易市场层面,用地单位向农民集体与农民支付了不对称的补偿性产权交易费用,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这实质是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四类产权”交易收益被强制扣减上述补偿性产权交易费用后,其土地财产性产权的市场级差收益直接转化为政府、用地单位的分成财产性产权收益。

        这种“公益模式”运行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国家收益流失,农民利益受损。

        为此,改革基本思路是:建立“公益目标”与“产权平等保护”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要建立以农民土地集体保有权与农民(农户)土地的持有权有序分离的新的农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明确农民土地持有权的法律地位。

        与此同时,用“农民土地持有权”与“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这一组物权范畴替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畴,并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确认、规范与调整。

        必须重新划定“公益划拨地”范围,明确土地征购的补偿标准,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提供基础。

        (《支点》2013年第4期 徐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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