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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代领的快件丢失 索赔有讲究

    《 文摘报 》( 2013年05月21日   03 版)

    物业公司代收  索赔须有证据

        小丽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可代收快递。一次,小丽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500元的衣服,几天后查询网上物流信息,上面显示货物“已签收”。小丽便前去物业公司取快递,她在登记簿上找到了货物订单号,但在存放快递的货物架上却没有找到自己网购的商品。

        法官释法:小丽让物业公司代收快递,属于委托法律关系中无偿委托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小丽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同事帮忙代收  丢失可索赔偿

        美美在网上买了一瓶价值2000元的护肤品,收货地址是单位。快递员送货至单位门口,美美却不在,碰巧美美的同事也来门口拿快递,该同事便帮美美代收了。后来,同事告知美美快件丢了,美美心里别扭却不好意思说。

        法官释法:同事和美美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关系,也就是说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美美的同事属于善意管理人,其对美美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若物品丢失,同事应给予美美适当赔偿。

    门卫保安签收  索赔得起诉

        一天,快递员将快递送至王女士单位门口,打电话让王女士来取快递,正逢王女士在外办事,王女士便让快递员将电话给门卫保安,保安接电话后答应并帮王女士签收了快递。

        可等王女士回到单位,却发现门岗没有自己的快递。由于门岗进出的人员较多,保安也不知道快递的去向。

        法官释法:由于王女士让快递员将快递交给保安,货物视为已送达至收货人。

        保安代王女士签收的行为可视为“帮忙”,货物丢失,保安应对自己的疏忽承担一定责任。保安如不同意赔偿,王女士可起诉赔偿。

        (《法制晚报》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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