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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5月07日 星期二

    延迟退休须有补偿

    《 文摘报 》( 2013年05月07日   01 版)

        延迟退休年龄已经多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而与此相关的“国际惯例”也频频被引用,比如美国的“弹性退休制”,提前退休可选择62岁领取退休金的70%,年满67岁可正式退休,并领取全额退休金。而在日本,企业员工是60岁退休,从2013年开始,退休年龄将调整为61岁,此后每隔3年增加1岁,至2025年时,退休年龄将升至65岁。

        延迟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提高确有关系,但这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今年“两会”上,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称,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但这也只相当于日本1970年、美国1980年的水平。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现在发达国家延迟退休的做法照搬到中国。

        毋庸置疑,面对30多年后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国家管理的公共养老金收支会有较大缺口。但弥补缺口的任务不应该全由老百姓承担。尤其是,我们国家拥有极其庞大的国有资产,它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此前为发展经济而忽视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形成的“短板”已经亏欠了一代乃至两代人,我们应该在制度安排上让这些老人正常地安享晚年。

        即便出于无奈而推行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也必须实现一种公平。伴随延迟退休争议的一个重大背景就是各种养老体系之间的不公平。但如果不去解决这其中的不平等,而用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取短补长”,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在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必须对在这个政策推行后利益受损或者最少受惠的群体进行倾斜性的福利补偿,借此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第一财经日报》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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