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21日零时,保险业共接到芦山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95件,涉及28家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死亡11人,伤残32人,已经赔付1002万元。
客观地说,面对此次芦山地震,保险行业的反应比之前任何一次都要快。但值得注意的是,因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绝大多数人身险是赔付的。对于财产险,地震则是除外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的保险设计中,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没有办法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这种尴尬已经存在多年。而造成这种尴尬的,并非保险公司不愿进行相关研发,而是曾经的制度限制。
1993年,央行严控保险险种和费率,地震等巨灾险种和条款被排除。2000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文规定,各保险公司在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
从那之后,几乎没有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即使在几年后开展地震险等巨灾险不再需要报批,也依然没有保险公司主动涉足。国内保险行业一位资深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在缺少国家制度安排和再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自行将巨灾列入保险范围,会出现两个结果。要么是保费高得吓人,想买的人买不起;要么就是一场巨灾下来,保险公司关门倒闭。1992年,“安德鲁”飓风就造成15家美国财险公司关门。
于是,当地震、台风、海啸等巨灾来临时,本应成为主角的保险公司在我国却成了配角。
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而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3.5亿元,仅占1.3%左右。2008年我国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18.06亿元。相比之下,全球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平均为36%,一些发达国家则高达60%以上。
事实上,这个现状并非没有引起重视。从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中央多个部门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国务院曾经布置过巨灾险的研究课题。2010年9月,这个由保监会牵头操作的课题上报给国务院。然而,两年多过去了,至今仍无结果。
(《中国青年报》4.25 李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