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指标借给朋友古先生使用。古先生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将该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
2011年11月14日上午,古先生驾车在北京朝阳北路十里堡北里站牌外侧辅路上,将正在路口步行过辅路的尹女士及其怀抱的仅1个月的外孙女撞倒。经交通队认定,古先生负全责。尹女士被撞成骨折,先后在多家医院就医,花费4.3万余元。医院开具证明,尹女士生活不能自理3个月。事发后,古先生曾赔偿过3万元。
因赔偿问题,尹女士将古先生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2万余元。
庭审中,古先生和于女士均称,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先生所有,但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同时,法院查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先生驾驶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故于女士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7.6万余元,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肇事司机古先生一直未赔偿,于女士经北京朝阳法院强制执行后支付了这笔钱。
法官提示,出借、转让购车指标风险高,取得中签资格的人切莫随意出借中签资格。
(《北京晨报》3.21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