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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3月26日 星期二

    说法

    “因公超速”少了对法律的敬畏

    《 文摘报 》( 2013年03月26日   03 版)

        3月17日晚,微博上认证为“华藏寺高速交警”的官方账号发布消息称,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抓拍到一辆越野车以194公里时速行驶,超速达61%,并同时公布了该车的照片。

        记者3月18日上午从甘肃省武威市政府了解到,超速车系武威市政府某位副市长乘坐车辆,之所以超速,是当日“北京来了一位领导”,肯定是因工作原因,副市长对车速“没感觉到”。而当地政府19日下午通报,超速驾驶时该副市长不在车上,是其他工作人员乘坐该车执行公务。当地已对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理,对同车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3月19日人民网)。

        错误的事情,不会因为“因公”而变得正确。否则,今天可以“因公超速”,明天就可以“因公赌博”,后天就可以“因公嫖娼”、“因公贪污”,国家的法律岂不是成了儿戏!

        超速便是超速,“因公”岂是理由?事实上,领导并非超速的直接责任人,超速违规的后果只能由司机承担,界线很明显。然而公车的性质,并不止于违规的法律后果如何担负,更有公共权力对法规的态度和底线的遵从。有关公车特权的新闻不胜枚举,司机漠视交规与权力的纵容不无关系,公费买单违规成本或者公权消除违章记录总有发生,无形中降低了司机敬畏法规准则的底线。

        “因公超速”,说到底还是权力凌驾于法律法规,甚至是公序良俗之上,有形之脚上叠加了权力那只无形的脚,踩了加速的油门。

        (《羊城晚报》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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