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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3月14日 星期四

    挥霍公款或可界定为犯罪

    《 文摘报 》( 2013年03月14日   03 版)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建议,将恶性的、数额巨大的公款挥霍定性为贪污犯罪,以增强震慑力,切实刹住奢侈浪费的歪风。

        挥霍浪费公款主要存在于公务消费和政府投资中的挥霍浪费,很多时候就是典型的犯罪行为。某些部门和人员在公务消费和政府投资中故意大手大脚,制造超标超量、过度过滥的铺张浪费、恶性挥霍,通过虚报款项、“关联交易”(将公务消费和政府投资交与“家族公司”或“关系户”操作,从中分享利润或收取回扣),甚至收受贿赂等手段,使部分挥霍浪费的钱财流入自己的腰包。

        一些被挥霍浪费的钱财尽管没有直接流入私人的腰包,但所有的损失都是由主事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犯下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对其中涉及的职务犯罪,同样需要依法追究刑责。

        (《北京青年报》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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