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徐女士在2006年立下自书遗嘱,将一套一室一厅房屋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小女儿。2008年徐女士与小女儿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十分简单,仅仅约定了总价50万元和过户日期,其他条款均为空白,签约后双方立刻依据这个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直接过户到小女儿名下。
2010年以后小女儿与母亲越来越生疏,2011年徐女士起诉小女儿,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50万元并且承担相应利息。一审时小女儿坚称买卖合同有效且钱款已经支付,但法庭发现诸多疑点,遂认定钱款未付,判令小女儿支付50万元房款。二审中,小女儿改口称钱确实未付但是并非买卖而是赠与,因此不需要付款。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表示,家庭内部以买卖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费。从本案的事实情况看,2008年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然而,小女儿一审中称钱款付清,也就是认可了实际是买卖关系而不存在赠与的问题,显然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广州日报》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