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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1月12日 星期六

    各界热议劳教制度的废存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12日   01 版)

        由于多起备受争议的劳教案,运行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是废是存已成为各界热议话题。

        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要求,要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劳教制度问题何在?改革将如何进行?记者专访了多名专家、律师。

        劳动教养的演变历程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资料显示,1955年8月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了内部“肃反”的劳教对象是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对待他们:“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在“反右”斗争发动的1957年。1982年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调整为不够刑事处分的抢劫、强奸等“六种人”;2002年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到“十种人”。

        从1955年创建劳教制度到1957年“反右”之前的这个阶段,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足1万人;而1983年达到了22万多人。

        几十年间,劳教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达二十多种,其中有些纯属道德范畴,如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有些规定也早已过时无效,如倒卖各种计划供应票证,不够刑事处分的;有些规定认定起来较为模糊,如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易成错案冤案温床

        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

        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著名维权律师李方平说:“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得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曾介绍,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6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6个月缓刑。”

        犯罪最低档是管制,期限最短3个月;第二档是拘役,剥夺自由,最低期限一个月;第三档是有期徒刑。劳动教养起点是一年,最高4年,在劳教所执行。

        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被抓之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希望变劳教为刑罚,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也就难免成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审批执行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长期关注劳教制度改革,他表示,劳教制度改革必须以立法方式进行。

        马怀德指出,现在劳教制度存在极大问题,首先是审批和执行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自己的案子自己做法官”,程序上不公平。

        其次是劳教的对象常常被随意扩大,根据规定,被劳教的对象原本限定几类人员,但现在的劳教制度完全突破了这个范围,很多信访人员成了被劳教的对象,使得这一制度广受公众诟病。

        在劳教期限方面,1到3年的时间太长,没有与刑事处罚区别开来。此外,目前劳教场所有监狱化的倾向,不利于被劳教对象改造。

        马怀德表示,劳教制度如果要改革的话,第一步就要改变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的做法,“可以考虑由法院作出判决,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步是要严格控制被劳教的对象,只能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第三步是要缩短劳教的期限,控制在半年或1年以内。

        马怀德表示,劳教的场所也应该多元化。可以推行劳教场所社区化,因为社区教育效果最好,可以允许被劳教的对象回家。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学校化,这主要针对一些恶习难改的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特殊的学校接受教育。

        应尽快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

        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渐成共识的观点是,尽快出台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以取代劳教制度。2005年3月,《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去年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发生后,李方平联合全国10名律师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技术性调整。这已是李方平第二次对劳教制度提出改革建议。

        对于仍然处在立法计划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李方平表示,像卖淫嫖娼、吸毒等经常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习惯犯,可以适用《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行处罚,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工读学校,也可以列进来。但对于那些信访人员和维权者,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普通的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如果把这一部分人员再纳入‘矫治’范围,那就是彻底的换汤不换药。”

        (《京华时报》1.8 袁国礼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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