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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1月03日 星期四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03日   01 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后的法律也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含义作出了具体解释。

        (新华网 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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