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1月01日 星期二

    客户死亡7年 银行催债被驳回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01日   03 版)

        2003年6月,马某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华联民惠龙卡信用卡,北京一家服务公司为马某提供担保。马某最后一次刷卡交易时间为2004年6月15日,按照领用声明约定,马某应该在90天之内还款。2004年6月24日,马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死亡。

        2011年8月,建行北京分行将服务公司告上法院,称截至2011年8月1日,马某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155.66元,要求服务公司偿还该款。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根据相关协议,服务公司为马某领用的信用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马某开户领卡起至退回龙卡、销户为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服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为马某承诺还款之日起的两年内。

        本案中,银行自称于2005年3月14日得知马某死亡,但并未举证证明自马某欠款之日至其提起诉讼的7年内,曾要求服务公司对涉案欠款承担保证责任,故该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服务公司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银行起诉。

        (《京华时报》2012.12.27裴晓兰)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