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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说法

    “违章只罚款不扣分”突破法律底线

    《 文摘报 》( 2012年12月13日   03 版)

        安徽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这条消息近日在合肥的驾驶人中迅速传播。交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创新举措是为了迎接即将实施的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扣分制度。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依照规定配套给予扣分处理,这是法律的刚性要求,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对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处理都不能例外。因此,“只罚款不扣分”的政策,看似柔性执法,实质上于法无据。

        此外,据报道,合肥公安交警部门的“新政”不是擅自作主的,而是报请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同意的,这就产生了疑问,在法律上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有权法外开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法律设定的处罚条件、标准和范围。即使从善良的愿望出发,为了促使违法人员及时主动接受处罚,那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否则,就意味着有权力的机关甚至个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执法的尺度不能实现地域和时空的统一,这样下去,法律的权威无存,公正的标准不再,法治的根基自然会动摇。

        (《新京报》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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