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驾驶本田越野车肇事,撞死2人撞伤4人。当时他血液酒精含量为55.38mg/100ml,属酒后驾驶。去年10月,廖被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廖为明的律师称廖为明属国家人才应缓刑,而原告则认为判刑太轻,向法院请求“独生子女死亡赔偿”。
日前,廖为明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缓刑,理由是廖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死者杨菲的父母杨维国、蔡丽当庭以不起立的方式进行抗议。
一审3年二审改判缓刑,不仅引起被害人亲属的抗议,也引起社会广泛质疑。尤其是以“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的从轻理由,于法无据,有违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有期徒刑3年的宣告刑,给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提供了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但问题是,缓刑的适用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其中之一就是“犯罪情节较轻”。
对照本案,廖为明酒后驾车肇事且致2死4伤,犯罪后果显属严重。一审法院以法定最低刑判决,已经体现了对各种从轻、减轻情节的考虑。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次从轻,已属于法无据。
而且,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学识等,至多只能用于对被告人再犯可能性的预测,并不能直接作为量刑依据。即使需要酌情考虑,也不能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和量刑均衡原则。
(《新京报》12.6 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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