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案。
原告赵先生称,2007年11月8日,其岳母因病入住朝阳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岳母因心脏骤停,且没有得到院方医务人员及时抢救,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成为植物人状态。
11月25日,赵先生的岳母在朝阳医院ICU病房内进行输血治疗时,院方又输错了血,被赵先生的家人当场发现。
赵先生称,岳母属于O型血,邻床的病人才是B型,结果医生过来给自己的岳母输了B型血,给邻床病人输了O型血。“因此次医务人员严重失职输错血,我岳母于3个月后去世。”赵先生称,后经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此次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0年11月10日,北京市卫生局对朝阳医院作出了“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怎么能是简单的警告处分?”赵先生认为,北京市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依法纠正。
因此,赵先生以妻子蒋女士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卫生局依法重新对朝阳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还未作出判决。
(《法制晚报》11.22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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