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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司法进佛门,刑上住持

    《 文摘报 》( 2012年11月22日   03 版)

      2012年10月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安部等10部委联合发文,要求整治寺庙、道观借教敛财等问题,措辞之严厉,为近年来所罕见。

      两年前,在湖南娄底天籁寺掀起的一场反腐风暴,至今余波未消。2010年底,天籁寺前任住持、娄底市佛教协会原会长圆通法师,以挪用资金、重婚等罪,获刑6年。

        “处事圆通,以钱铺路”

      圆通俗家姓名为张凯,1967年出生,吉林四平市人,18岁从一家电子技校毕业,此后10年,在吉林市的无线电器材厂和消防器材厂当过工人。

      1996年初,张凯在吉林省四平市伽兰寺落发出家,从此以法号“圆通”示人。一份公开简历显示,圆通至少于1999年9月已来到娄底的古天王寺,直到2009年下半年被捕,他在娄底活动了至少长达十年。

      十年间,圆通法师“功成名就”:他当上娄底名刹天籁寺住持,2004年出任娄底市佛教协会首任会长。在其任上,天籁寺获批为湖南省重点寺院,圆通本人当选娄底市政协常委,并与当地政商各界建立起深厚关系。他刚来时的座驾是摩托车,很快换成了广本轿车。

      日后,娄底市统战部门的一份官方通报提及:圆通任职天籁寺住持时,大搞建设,却没遇到阻挠,部分原因是因其“处事圆通、以钱铺路,从而造成了今天的局面”。

      圆通任上,天籁寺香火旺盛、善款丰厚,寺庙建设却进展缓慢。他任内建设的一些建筑,直到其被捕入狱,仍是裸露着水泥的烂尾楼,天王殿内的天王塑像,连油漆也未喷上。

      圆通的继任者抵达时还发现,天籁寺存留着圆通时代的习惯:寺内僧众不上早晚课,财务住持一个人说了算。僧人基本上是几位本地老者,均是上了年纪才出家,家中还有子女,“僧尼一人有一个功德箱,收了钱拿到房间去”。

      圆通被捕之前,天籁寺即因债务问题,被告上法庭,官司缠身。其被捕之后,一夜之间,天籁寺冒出了近千万元的债务:小到5位做泥瓦工的农民的2万元工钱,大到数百万元的“万佛雕塑”的工程欠款。

      圆通四宗罪

      根据司法材料,圆通以天籁寺住持、娄底佛教协会会长身份示人的同时,2007年10月,悄然与杨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不久,他又与另一娄底女子陈某同居,也育有一女。

      2009年8月,圆通竟然大张旗鼓地与陈某举行婚礼,摆设酒宴、广邀宾朋,甚至还请了当地村支书作为证婚人。“新婚”之后不到一个月,因为妻子杨某报案,圆通被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09年9月4日,圆通被警方以涉嫌重婚罪刑拘,随后被检方批捕。案件的查办很快转向了圆通的经济问题。

      侦查机关发现,圆通曾挪用天籁寺的大批资金,用以个人名义投资另外的寺庙,并曾使用虚假发票侵吞寺院资产。

      司法材料显示:2007年初,在执掌了娄底市佛教协会并兼任天籁寺和古天王寺住持之后,圆通引入了一家名为“娄底市开元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与天籁寺达成“联营协议”,之后又与娄底市佛教协会和古天王寺达成了“借款协议”。

      此后,开元公司陆续向天籁寺、古天王寺注资468万余元,圆通从中截留了94万余元,将这笔钱以个人名义,投资开发了位于湖南湘乡的另一座寺庙——“地母庵”,圆通在其中占股70%。

      对于上述投资,天籁寺的僧人们表示一无所知。他们至今仍然住在一栋年久失修的宿舍楼内。圆通的投资行为,也根本未与寺院其他人士商量,大量以天籁寺名义的欠款和借款,全凭其个人的一张字条,寺院财务制度形同虚设。

      圆通的另一项罪名是职务侵占罪。2008年10月,圆通向一家文化机构订了1000册《河洛大通胜》的书籍。并请该机构开具了一张1.3万元的发票,但事实上,圆通并未向该院购买书籍,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却把该发票拿到天籁寺入账,以冲抵其个人之前在天籁寺的1.3万元借款。

      住持圆通还犯有抽逃出资罪。2006年6月份,圆通以自己个人名义从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娄底市凯旋贸易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但因无注册资本,遂从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公司借来200万元,完成验资后,又将200万元还给了房地产公司。至于圆通成立的这家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外人无从知晓。

      2010年9月底,圆通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重婚罪,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成为娄底历史上第一位被判刑的寺院住持。此后,圆通上诉,娄底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司法进佛门

      查办圆通案,娄底市司法机关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圆通的身份到底是什么”,以及“寺庙到底算什么性质的机构(不是企业,也不是国家机关)”。最终,法院将圆通认定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因刑法关于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中的表述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寺庙由此被归为“其他单位”。

      关于圆通是否构成重婚。庭审中,圆通的辩护律师认为:圆通法师是和尚,按照佛家戒律是不允许结婚的,其登记时民政部门审查不严,所颁发的结婚证也应属无效,因此圆通不构成重婚罪。

      法院判决对此予以了驳斥,认为圆通结婚系“在宗教信仰和世俗生活之间自由选择的结果,应尊重其选择”,其婚姻仍然受法律保护,但圆通结婚之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故处以重婚罪。

      审判圆通,法院还面临着来自宗教信徒方面的压力。据参与旁听的人士透露,2010年7月,圆通案第一次开庭时,庭内来了上百名圆通的信众,当法警将圆通押入法庭时,旁听席上的信众全体起立,并齐呼:“阿弥陀佛,冤枉啊!”

      “宗教的归宗教,世俗的归世俗,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娄星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佛门的清净有赖于佛教界的自治和自我净化,本案司法机关介入,实属无奈之举。

      (《南方周末》11.15 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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