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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相亲礼过重未相中可要回

    《 文摘报 》( 2012年11月20日   03 版)

        这两天,一则 “男子相亲,半年饭局吃掉1部4S(手机)”的报道引发网友关注。

        据报道,随着“光棍节”的到来,很多单身男女在最近几天频频相亲。陌生男女初次见面的场合大都选在饭桌上。有网友在微博上吐槽,半年来相亲30多次,每次都请女方吃饭,少则一两百,多则三四百。虽然一个都没成,可花在吃饭上的钱,能买一部4S(手机)了。

        还有网友表示,相亲请女方吃饭,几百元是少的,一两千元也不奇怪。而且,常常是请女方一家人吃饭。要是没成,钱肯定是打水漂了。

        现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相亲时常常搞得很隆重。男方常常会请女方及其家人吃饭,一餐的花费往往很大。如果男方没有提出花费采取AA制方式,则表明男方愿意单独承担相亲的费用。此时双方相当于形成了“男方付费,女方免费”的合同关系。相亲结束,也就是合同履行完毕,即使最终女方不同意,男方也不能再要回花费。

        很多时候,相亲时不光男方要请女方吃饭,还会赠送礼物或是彩礼,如果相亲失败,有些礼物是可以要回的。

        如果在相亲过程中,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准备结婚,男方买给女方的贵重礼物,应属于彩礼。女方收了彩礼,最终没有与男方登记结婚,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

        (《法制晚报》11.13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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