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立法者无疑希望通过这一规定,减少乃至消除受益人冷漠对待施救者的失德行为,给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以精神上的慰藉,并逐渐提升整个社会的感恩氛围,进而唤醒道德的回归。受惠者应当对施恩者持感恩之态度,但这不是法律能够强制的。像山东这样以法律义务的形式来强制受益者谢恩,其实是社会管理者在面对社会道德失范时表现出的无奈。
谢恩只能是一种源自感恩之情的外在表现。我国自古就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的名训,劝导受益人要感恩、谢恩。
感恩应源于人的道德自觉,它是受益者的内心情感,表露于外才是谢恩行为,如果没有感恩的心,即使迫于法律的压力谢恩,恐怕也并不能使见义勇为者感到温暖,我们的社会不仅不会为此变得和谐,反倒会滑向虚伪的深渊。所以,要想让受益者发自内心地谢恩,与其立法强制,不如树立人的信仰与道德。
目前,在社会道德缺失的情况下,法律自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并非包治百病的“仙药”。因此那种将道德义务法律化、试图通过立法强制来重树社会道德的思路,必然要走进死胡同。
胡适曾言,一个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同理,只有依照法治社会的契约精神,建立起权利、义务、责任明晰的契约社会,使每一社会成员都能知道自己的权益来源,知道哪些是自己应得的,哪些是不应得的,哪些是自己从他人那里受惠而来的,感恩的心态才能确立。
(《法治周末》11.15 赵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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