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五一”劳动节期间,王鹏与几名同事聚会,几杯酒下肚后,几人越喝越起劲,有人提议,谁先出去小便谁就输,要罚一瓶啤酒。席间,王鹏憋尿不敢排,最后竟把膀胱憋破了,尿液流进了腹腔,在手术治疗后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出院后,对于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的问题,王鹏与5名同事发生了争执。王鹏认为应由同事承担,而参与斗酒的同事刘军、安义(均为化名)则认为,王鹏是一名成年人,深谙“愿赌服输”的道理,斗酒造成的后果应由王鹏自己承担。
2012年9月12日,因协商未果,王鹏把一起斗酒的5名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鹏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参与斗酒及过量饮酒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并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但其放任结果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最后判决,王鹏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由王鹏自行承担70%(2450元),由刘军承担10%(350元),由安义等4名斗酒者各承担5%共700元,刘军、安义等5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日报》11.10 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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