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体积巨大的罕见乌木后,当地政府认为,地下乌木归国家所有,强行将乌木拉走予以保存。同时决定由彭州市和通济镇政府分别奖励吴高亮5万元和2万元作了结。吴高亮不服,7月26日向成都市中级法院起诉。
由于此案为国内首例,且现行国家法律对此类物品“归属”和发现后的奖励金额尚无明确规定,成都中院为此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三次“诉前调解”。
调解中,通济镇政府提出了5点意见:乌木属国家,“所有权”不可谈;奖金额度也不谈,因为政府奖励不能“朝令夕改”;吴高亮发现、发掘乌木后所产生的费用及务工费可再协商;可让此乌木冠有吴高亮的名字;今后展出时可聘请其做讲解员……
吴高亮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目前在国内乌木自由交易已经非常普遍,凭啥他发现了“大的”就失去了“所有权”?
三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宣告失败。
10月29日,成都中院宣布立案。
有律师认为,尽管《物权法》已明确规定矿物和文物属国家所有,但却未对类似乌木等“发现物”归谁所有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应尽快健全立法填补这一空白,避免“公权”与“私权”相争而又缺乏法律支撑的尴尬出现。
(《工人日报》11.10 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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