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法律”,是笔者以学者的身份向包括公民和法人在内的全体法律消费者倡导的一种新理念。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公共物品”,可消费性是这种“公共物品”的一大特质,法律可算是公民的消费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和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
人类在接受法律的约束、规训乃至惩罚的同时,也在享受法律带给我们的权益、安宁、和谐、秩序、尊严、文明等福祉。遗憾的是,法律的可消费性往往被法律令人敬畏的威慑性和强制性所遮蔽,成为芸芸众生不敢轻易享用的奢侈品。传统的厌讼心理就是制约法律消费的观念“瓶颈”之一。
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要变公民的被动的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的积极的用法意识,让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的全民普法教育应当尽快补上“法律消费”这一课。法律必须被享用,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北京日报》10.22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