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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1月08日 星期四

    “法不责众”?不可当真

    《 文摘报 》( 2012年11月08日   03 版)

        退休干部老李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加精心管理后,老李的果园第二年收入就达5万余元。对此,部分村民眼红了,要求村委收回果园,遭到老李拒绝。于是,全村有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蛊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事后,哄抢水果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赔偿老李的全部损失。

        【法律点评】:对于违法人员众多的情形,真的是法不责众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或众多而更改尺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治安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违法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众”是一个相对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但与作为全民意志代表的法律相比,无疑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检察日报》11.3张志成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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