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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1月06日 星期二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热议

    《 文摘报 》( 2012年11月06日   02 版)

        近日,山东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医抢救30个小时无效死亡,事后,劳务公司以其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按照非工伤标准赔偿。

        尹广安的儿子尹建海说,父亲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来人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当时他们还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发网友热议。有网民认为,“48小时之限”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限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企业为躲过工伤认定,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律师李强表示,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1秒钟”的差异决定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应做相应调整,工伤认定中应酌情考虑采用脑死亡等医学鉴定。

        (《羊城晚报》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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