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哈努克在北京逝世后受到高规格的吊唁,天安门、新华门、外交部及其灵柩经过的首都机场均下半旗志哀,这是中国18年来首次为外国人降半旗。
1950年任弼时逝世,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降半旗,1953年斯大林去世,第一次为外国领导人下半旗志哀。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中国为本国领导人下半旗30次,为外国领导人下半旗17次。
60多年来,五星红旗都为谁降过,其中又有怎样的深意?
吊唁“老朋友”
对外国人的吊唁,规格最高的应属前苏联领袖斯大林。斯大林于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国政府发布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国下半旗志哀。志哀期间,全国各企业、部队、机关、学校及人民团体一律停止宴会、娱乐。
此后,以1969年为界,中国为外国人下半旗的频率和范围均有明显变化。
1969年9月9日为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及之前,下半旗的频率较高,以1953年为起点,16年间共发生过12次;其范围绝大多数为“我国各地下半旗”。这一期间,除斯大林外,中国还曾为捷克斯洛伐克总统哥特瓦尔德、刚果首任总理卢蒙巴等人下半旗志哀。不难发现,这些领导人所在国家当时都属于社会主义阵营。
而在1969年10月19日为索马里共和国总统舍马克下半旗后,为外国领导人下半旗的频率大幅降低。其范围也不再是全国各地,而主要为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和外交部。
在《国旗法》出台之前,为哪位外国人降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意识形态以及国际政治环境。随着意识形态淡出国家政治,降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
下半旗的级别
1990年出台的《国旗法》,对下半旗做了相关规定:除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外,还有三种适用情况: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二是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三是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
《国旗法》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则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起草这部法律之前,我们习惯的做法是对国家主要领导人降半旗。”启动制定《国旗法》工作、时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的孙琬钟介绍说,“这次起草的时候把这些做了一个明确规定,具体到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以及政协主席。至于加入外国领导人,则是为了体现我们的国际主义精神。”
下半旗的尊严
下半旗志哀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意味着国家意义上的哀悼。将旗帜上升至杆顶,再缓缓下降的方式,是要为“看不见的死亡之旗”留出位置,彰显着对死者生命的高度尊重。
为普通人降半旗很早就被提出。1998年洪灾过后,就有学者提出,应当为洪灾中的死难者下半旗志哀。
1999年5月12日,天安门广场降半旗,向在中国驻南联盟使馆牺牲的3名中国新闻工作者志哀。这是中国首次为普通民众降半旗。
2005年,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提出,应该为重大灾难中的普通民众下半旗志哀。
2008年汶川地震几天后,胡星斗再次发文,提出《关于四川大地震的民生建议》,其中包括下半旗志哀。与此同时,《国旗法》的倡议者李玉坤、国旗班原班长赵新风也按捺不住了。
“那段时间,我们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赵新风说,“当时有些地方已经自行降旗了,我们告诉他们降旗不能自行其事,必须等国务院通知。”
彼时,亦有新华社记者采访到李玉坤,询问他关于降半旗的意见。“该降!”李玉坤毫不犹豫。最终,记者综合这些意见,写好内参,交了上去。
“全国哀悼日”前一天,赵新风等人才接到要降半旗的通知。
2008年汶川地震是共和国首次为普通的灾难逝者降半旗。此后为悼念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中的遇难者,全国和驻外使领馆皆下半旗志哀。
胡星斗认为,这样至少可以从形式上体现普通国民生命的重要性,“有人说是不是五星红旗频繁降下就没有尊严了。我恰恰认为,国旗为民众而降才更能体现它的尊严”。
(《看天下》2012年第29期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