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0岁了,正在江西某大学读大二。父母2005年离婚,我由父亲抚养,我生母每月支付我100元抚养费。我今年初开学时,因学费不够请求生母再给付我学费,但未能如愿。请问,我能通过法院判我生母给付我学费吗?
【律师解答】:
你如果就现在的情况起诉到法院,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你尚在大学读书,不能独立生活,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具体解释,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你已在大学就读,其父母已无法定义务再继续为你提供抚养费了。
(《法制周报》10.20)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