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6日,乌鲁木齐市民马林涛准备为朋友买些礼品,他在乌鲁木齐市某大药房看上了“佰佳康虫草氨基酸片”,外包装上标明主要原料为纯天然冬虫夏草,每盒标价85元。马林涛花1530元购买了18盒。
马林涛回家后,将虫草片拆开一盒详细看其说明,却发现这种“延缓衰老、改善睡眠”的虫草片的生产许可证号为“赣卫食字”,该虫草片是普通食品。
后来马林涛查询得知,冬虫夏草为药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马林涛认为,大药房公然销售国家一再明令禁止的不安全食品,所经营的产品违返了法律规定,他将请求大药房退货,并赔偿10倍价款,共1.53万元。大药房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
9月20日,马林涛将大药房诉至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药房退回购物款,并依法赔偿10倍价款。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大药房赔偿马林涛经济损失1530元,赔偿10倍价款1.53万元。
(《人民法院报》10.25 潘从武 袁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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