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新疆某旅行社安排张婷(化名)带团从乌市前往伊宁市旅游。在返程途中,旅游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车内乘客全部受伤,张婷面部受伤。
入院治疗时,张婷发现该旅行社没有按聘用协议给她买旅游意外商业保险,还拒不承认她是工伤。旅行社为张婷垫付了住院费后,对后续费用不闻不问。
10月,张婷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月后,仲裁员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旅行社认为,张婷是一名“社会导游”,其资格证书由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且其属于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时间仅为10天,故双方是短期劳务雇佣关系。于是,旅行社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撇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婷在为旅行社带团过程中受伤属实,其带团是从事旅行社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也是该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证明张婷与新疆某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目前新疆已有近2万名导游,95%以上的导游都没有被正式聘用。
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说,旅行社无法跟导游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养不起”之外,就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只签聘用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导游遇事故难索工伤赔偿,劳动关系的混乱成了导游行业的顽疾。
(《法制日报》10.25 潘从武 谢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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