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导游劳动关系诉讼案频发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30日   03 版)

        2011年7月,新疆某旅行社安排张婷(化名)带团从乌市前往伊宁市旅游。在返程途中,旅游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车内乘客全部受伤,张婷面部受伤。

        入院治疗时,张婷发现该旅行社没有按聘用协议给她买旅游意外商业保险,还拒不承认她是工伤。旅行社为张婷垫付了住院费后,对后续费用不闻不问。

        10月,张婷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月后,仲裁员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旅行社认为,张婷是一名“社会导游”,其资格证书由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且其属于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时间仅为10天,故双方是短期劳务雇佣关系。于是,旅行社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撇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婷在为旅行社带团过程中受伤属实,其带团是从事旅行社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也是该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证明张婷与新疆某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目前新疆已有近2万名导游,95%以上的导游都没有被正式聘用。

        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说,旅行社无法跟导游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养不起”之外,就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只签聘用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导游遇事故难索工伤赔偿,劳动关系的混乱成了导游行业的顽疾。

        (《法制日报》10.25 潘从武 谢茂荣)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