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张先生与62岁的刘女士非婚同居多年,其间在北京购买了两套房屋,刘女士在分手前将其中一套转卖,于是张先生打起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要求分割售房款和另一套房屋。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两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但张先生出了资,故这两套房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先生提供了自己出资及收入的相关证据,而刘女士未能尽到足够的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在购房出资方面,张先生的贡献大于刘女士。
刘女士未征得张先生同意,亦未通知张先生,就私自将北京朝阳区房屋出售,且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故法院认定刘女士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过错,侵犯了同居共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对现有财产分割时,维护非过错一方的权益,判决北京昌平区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刘女士协助过户,并腾房交予张先生;刘女士出售北京朝阳区房屋所得购房款归刘女士所有。
法官罗海燕、胡光说,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处理,当事人应就取得财产的方式和实际支出人进行举证,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以支出人和支出比例为准。在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双方又无证据证明其归属方的,推定为共有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
(《北京晚报》10.23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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