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陵县某村村支书李某禄与本村文书等6人被指控犯有贪污罪。办案检察官说,村集体多名领导成员共陷罪恶之渊,是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类案的典型特征之一。
“一些村干部利用掌管征地补偿款之便,或直接侵吞,或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等手段将补偿款私分。”一名办案检察官说,“由于征地补偿要涉及土地丈量、记录、审核、报销等多个程序环节,而单独一人很难隐蔽地作案,村干部们往往相互勾结,结群作案。”
而且,村级财务乱象横生也增加了贪占征地补偿款事件的发生:有的村支书、村主任兼任村委会出纳,一手管钱,一手开支,花多少,干什么,个人说了算;有的村账目不清,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入账,财务开支绝大部分都是白条;有的村不按规定期限做账,甚至为躲避监督设立账外账。
村、居民对于征地补偿款详细情况不知情。由于土地补偿款分期分批到位、周期长,村里得到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费等除部分支付给村民外,剩余的在村里集中管理,这给村干部贪污犯罪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
“最突出的,是一些村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一位参与调查的检察官说。据他分析,由于基层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的有效监管缺乏力度,而征地补偿款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一旦村集体重大事项决策权被村干部个人或群体垄断私用,因贪欲诱发的犯罪欲望就很容易变为事实。
(《法制日报》10.22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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