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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被闲置的“隐瞒境外存款罪”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23日   03 版)

      张国权在担任广东省新兴县县长、县委书记并兼任新兴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各种名义收受贿赂,共计港币80万元、人民币24万余元。同时,还超越职权批准从新兴县公路指挥部专项基金中借给3家公司共1030万元,后因3家公司经营不善,造成894.4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此外,张国权还对其在香港银行的港币存款72万余元未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对其个人的50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外汇存款,不论是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还是违法犯罪所得。

      “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依法应当申报而有意隐瞒不予申报,其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国家对其境外收入情况的监督,而其隐瞒的动机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罚国家工作人员不按相关规定对其在境外有较大数额存款进行申报而故意隐瞒的行为。然而,目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理解差异较大,且其很容易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其他罪名吸收,单独适用不多,往往致使这类犯罪处罚很少。

      (《廉政瞭望》2012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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