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2011年,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刑法,随后司法机关确立了一项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5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一酒店婚宴上发生了79人食物中毒的事件,而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的五名工作人员本该对该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法院判决其中三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成立。不过,因犯罪情节轻微,三人都被免予刑事处罚。
事后该案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并不成立。依据是,他们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虽然发生79人食物中毒事件,但只能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法律依据。
河南省罗山县的判例,是记者目前能搜索到的此类案件的第一个判例。而辩护人的质疑或许正解释了,该项罪名设立以后,为何鲜有适用的原因。据《法制日报》报道,“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表述,确实导致食品监管渎职罪入罪“门槛高”,使得其在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多地检察机关在查办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时,最后几乎都是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立案查处。由于适用这些罪名不具有专门性和针对性,这也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青年报》10.10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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