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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住宿时汽车被砸,酒店应否赔偿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11日   03 版)

        数日前,我在一家酒店住宿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所驾驶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停放在其指定的专人看管的停车场。次日早上,我发现车窗玻璃全部被砸,车身也多处被划、毁损。而酒店在我质问之前竟然一无所知,甚至因监控摄像头已坏而无法提供砸车人、砸车时间、经过。面对我已花费2.68万元维修费用的事实,酒店一再拒绝赔偿,理由是停车为免费服务,加之汽车被毁是他人的违法行为所致,故酒店不应担责。请问,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因为住宿,将车开到酒店指定的停车场,交由酒店专门人员看管,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汽车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表面看来,酒店并没有单独收取停车费,似乎由于属无偿保管而可以免责,其实不然,酒店提供免费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非是独立的服务项目,因为只有住宿才能享受该项服务,否则便不能享有,其实质是酒店出于招揽生意,为住客提供的差异化增值服务。免费停车是住宿服务合同内容的延伸,实际上仍然属于有偿服务。

        正因为保管的有偿性,决定了小车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被毁,酒店均须先向你作出赔偿,然后再由其向砸车人追偿。

        (《检察日报》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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