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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0月09日 星期二

    重罪死缓实际刑期不能少于25年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09日   03 版)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指导案例是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称,该案例旨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内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类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除重大立功外,不能少于25年,加上必须有的2年死缓考验期间以及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开始羁押到做出裁判一般1年以上的时间,实际羁押的时间至少28年,有的可能达到30年左右。 

        该负责人表示,对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为单纯加重死缓的严厉性,而是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更为科学的立法依据。改变过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执行不平衡现象。过去死缓犯平均服刑十六七年,有的服刑十四五年便可获释。

        (《京华时报》9.28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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