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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0月02日 星期二

    广东:企业无权罚款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02日   01 版)

      员工因为上班迟到、旷工、触犯公司内部章程等原因,而被老板罚款或扣工资的方式在广东可能会被废止。

      9月27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条款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该条例一旦颁布实施,广东省数十万家企业,都将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对员工进行罚款或者扣工资。

      企业对员工罚款的依据,肇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规定: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经济处罚。2008年这一条例废止后,全国层面就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出于企业发展的实际考虑,支持了企业罚款这一管理方式。直到现在,依然有不少企业采用罚款方式管理员工。

      相关专家表示,在国家层面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广东省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企业也必须在此规定的引导下,改革内部的管理方式。

      (《21世纪经济报道》10.1 郑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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