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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0月02日 星期二

    广州贪腐案六成认定为“自首”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02日   01 版)

      受贿24万判10年,受贿170万判10年半,受贿数量相差一百四十多万,量刑几乎一致。近日广州中院法官撰文探讨宽严相济政策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

      根据现行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在此类案件审判过程中,受贿10万元与受贿100万元,在量刑幅度上并无明显区别。“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已经14年,今天贪污受贿10万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以前减小了”。广州中院撰文法官建议,可考虑在刑法中取消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规定,将确定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权利,交由“两高”根据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

      广州中院撰文法官在文中还提到,相比其他类型犯罪,贪腐犯罪的自首率明显较高,广州中院2008~2010年三年审理的贪污受贿一审案件中,每年的自首率都在六成左右。文章分析,自首率如此之高是因为在立案查处之前,当地党委、纪委或嫌疑人所在单位往往出于挽救之情,给其坦白交代的机会。这被理论界称为“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

      “被动型自首”多不符合规范,但是审判过程中,当地党委、纪委、公诉机关已有认定自首情节倾向意见或上级领导已定“调”的职务犯罪案件,会给承办法官带来较大压力。

      (中国新闻网 9.26 海鹏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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