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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0月02日 星期二

    海关详解境外购物免税规定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02日   01 版)

      针对近日频发的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海关提醒,我国法规对居民境外购物、航空公司员工进出境都有明确规定,携带超量货物、物品入境且未主动申报,涉及偷逃应税额较大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不过,上海海关行邮监管专家张满弦强调,海关总署有关5000元人民币的“上限”,是在参照一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后作出的。对普通旅客而言,只要在境外购物不为牟利,并在相关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内,都可放心无虞。

      海关将进出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货物是贸易性的(政府间捐赠物资等除外),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

      张满弦分析认为,近期海关查获的少数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购买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就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人民日报·海外版》9.22 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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