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成带着母亲张老太到某大型超市购物。该超市停车场在地下2楼,需乘坐2层滚梯进入超市购物区。在儿子停车的过程中,张老太自行乘坐电梯上楼。因为每一阶梯间黄色警示标志不清晰,张老太就站立在了两级滚梯之间,结果在滚梯上升过程中,她站立不稳摔伤。
经检查,张老太的胸部、腰部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多起“老人在超市内乘电梯时摔伤”的健康权纠纷案。这些案件中,受伤老人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给自己与家人带来痛苦与不便;而涉案超市又自觉委屈,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老人年老体弱才发生意外,因此不愿意赔付。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舒怡认为,综合看来,“老年人不能谨慎乘梯”以及“超市未尽到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北京晚报》9.19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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