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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说法

    醉驾撞死人只判半年,轻了

    《 文摘报 》( 2012年08月28日   03 版)

        4月29日,湖北鄂州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之子吴某华醉驾撞死一名32岁妇女。近日,法院宣判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遇难者家属张汉波对判决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8月22日《新京报》)。

        张汉波抗诉的主要理由是,对吴某华认定为自首持有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事实上,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但是,法院对醉驾造成一人死亡的吴某华判处半年徒刑,确实让人感觉到量刑偏轻。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为例,高晓松醉酒驾车,并没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重伤、死亡,但是,仍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而吴某华醉驾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才判6个月。如果说吴某华有自首和悔罪表现等,高晓松也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有自首情节,同样也有悔罪表现,但是,两人处刑居然相当。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吴某华轻判是不是其特殊身份起了作用。

        不过,法律也给了法官和吴某华以空子可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酒后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至于被告人驾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醉驾的情节只是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是否从重处理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吴某华刑罚虽然偏轻,但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因此,“醉驾入刑” 后,法律上应明确作出规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果有醉驾情形的,应在量刑上从重或者加重。如果法律不作出明确规定,只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就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有背景者被轻判的现象,影响到法律的统一实施。

        (《新京报》8.23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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