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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8月02日 星期四

    大雨“害死”人可能引发侵权诉讼

    《 文摘报 》( 2012年08月02日   03 版)

        7月21日,北京遭遇195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暴雨袭击。截至7月26日,北京境内共77人在大雨中死亡。

        按照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些死亡事件中有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等。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承担上述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当然,考虑到此次伤亡是由于暴雨引起,所以还需考虑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

        【提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承担的基本举证责任包括:1.受损害的事实,即具体的损害后果。受害人伤残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标准问题,受害人还需举证自己的户籍性质或经常居住地。2.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

        (《工人日报》7.28 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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