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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8月02日 星期四

    “三超”入刑还需立法支持

    《 文摘报 》( 2012年08月02日   03 版)

        国务院于7月27日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近几年来,由于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引发的事故不断,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加强对官员的追责,以及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将车辆“三超”入刑。近日湖南6名责任官员因一客车严重超员被处分。

        “三超”入刑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立法,二是司法。

        所谓立法入刑就像飙车醉驾入刑一样,通过修改刑法明确规定严重“三超”构成犯罪,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所谓司法入刑就是在现有的罪名中,通过对特定犯罪的扩大解释将严重“三超”纳入其涵摄的事实范围,使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当然,两种方式都涉及到入刑的罪名问题,而且两种方式所涉罪名会有所不同。

        国务院文件中明确提到的是第二种方式,即将严重“三超”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这通过司法解释就可以实现。不过,这却只能限于因严重“三超”发生了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能包含尚未发生严重后果而又有巨大危险的行为。

        因此,要从源头上遏止“三超”,还需要同时采用第一种方式,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超”也纳入犯罪,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立法方式将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严重“三超”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样才能实现严重“三超”“危险犯”与“后果犯”的良好衔接,使“三超”入刑体系更加顺畅。

        (《新京报》7.29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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