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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7月24日 星期二

    获救者屡屡逃遁背后的法律尴尬

    《 文摘报 》( 2012年07月24日   03 版)

        2006年4月1日,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白泥村村民肖楚红开着大铁皮船去营救在九观桥水库游玩的一艘游艇。经过艰难的努力,肖楚红把游艇上的乘客和船工接到了自己的船上。因漩涡水流很急,肖楚红的大船往水库岸边的峭壁上撞。肖用双手撑住石壁,以免大船撞上,这时,几名游客和船工借机爬上岸,只有肖楚红一人继续留在船上与漩涡搏斗。

        经过抗争后,肖楚红的船头终于撞上岸边的石壁而翻沉,他本人也被漩涡卷走……而此时被救的乘客离船上岸后就走了。

        肖楚红遇难后,没有一个获救者到肖家看望。而获救的游艇船工杨德春否认肖楚红是去救人,并称肖是去抢客源。游客中的两名衡阳市某校学生获救后打电话给父母,父母得知他们脱险后,叫他们赶快回家,别管其他事情。

        近年来,类似获救者悄然“退场”的事情还有很多。

        律师罗秋林指出,获救者的逃遁其实多因为担心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该法条中对于确定受益人及偿付的具体标准,都没有能确定和量化。而在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既可能是直接受益人,也可能是作为间接受益人的国家;既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可能是某一组织。上述两者的模糊,在此情况下,见义勇为的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护?

        (《中国青年报》7.17 孙璞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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