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哈尔滨市民反映,因为几个月前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的飞机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了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当场给予每人200元的经济补偿。但令这些乘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获得赔偿的乘客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了从此以后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因此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7月18日《法制日报》)
民用航空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对运输安全系数的要求极高。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明确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所以,民航设置“黑名单”制度,并不是不可以,而是一种“国际惯例”。
近年来,春秋、厦航等航空公司,也开始引进国外通行的“黑名单”制度。可是,“黑名单”进入我国后,好像变成一个“筐”,国内航空公司随心所欲地将旅客“拉黑”,实施拒载,这项制度安排不仅没有被国内旅客所认同,反而招致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春秋航空公司在既没有告知,也没有走任何程序的前提下,擅自将乘客列入“黑名单”,这与现行法律相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新华每日电讯》7.19 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