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被很多人淡忘的“探亲假”再次进入公众视线。然而,在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的非公企业,这致使大量非公企业职工不享有该权利;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其核心条件是“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这部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至少是一部“准法律”,因此在效力上并不存在实施障碍,在当时也是合理的。
然而,在经历了30年巨大变迁后,其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暴露无遗。一是对职工范围涵盖不全,使大量非公企事业单位职工被排除在探亲假之外;二是当前的休假制度、交通运输条件以及商品房制度和方便亲属落户等制度,都让“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有了新内涵。显然,国务院的上述探亲假规定已经严重滞后。
如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观念进入宪法,劳动者法定假期的保障水平与3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不仅每周实行了普遍的“双休制”,还出台了带薪休假制度,同时增加了法定节日。能否将这些节假日与探亲假叠加执行,这需要认真研究。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和精神赡养问题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探亲问题,对职工休假进行顶层设计,让各种法定休假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中国青年报》7.10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