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判决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一死一伤,去年清网时才投案自首。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法院认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而废除“流氓罪”的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6月29日《扬子晚报》)。
流氓罪“重现”,许多人对法院如此判决很不理解,纷纷质疑:流氓罪已被废止了15年,一个已走入历史的罪名,有必要再翻出来吗?有人甚至讽刺这是法律在“耍流氓”。
其实,就法言法,建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随着新刑法的实施,旧刑法的效力即行废止,但这只意味着自生效之日起发生的行为不再适用旧刑法,而不意味着旧刑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失去了效力。在处理过去的行为时,由于只能要求行为人遵守当时的法律,而不能要求他遵守未来的法律,因此,追究过去的行为,一般应适用过去的刑法,只有当新刑法规定为无罪或处罚较轻时,才适用新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现行刑法将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5罪后,废除了流氓罪。现行刑法293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而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致,都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这在理论上称为法律拟制。
本案中,赵大猛恰恰就是伙同另外三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按新刑法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行较轻的,也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因此,致人死亡型的聚众斗殴行为,新法明显重于旧法的流氓罪。按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南京建邺法院以旧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判处,虽然罪名有些别扭,但在定罪上完全正确。
(《新京报》6.30 刘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