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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7月05日 星期四

    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 量刑过重

    《 文摘报 》( 2012年07月05日   03 版)

        今年48岁的张芸老家在农村,2011年10月,经熟人介绍,来到河南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我一想,干40多天的活了,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主人发现手机不见报警后,保姆傻眼了:没想到那款手机价,值6万多元。“要是他把我的工资及时给了,我还会把这个手机还他的。”保姆张芸声称不满雇主欠薪,就偷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

        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河南律师张伟认为,此案判10年量刑过重。首先,这部手机到底值不值6万多元?如果这部手机购买价的确是这么多钱,还要问问这部手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折旧后现在值多少钱,而不能按照购买价作为量刑依据。因为盗窃物品的价格和量刑有直接关系,按照《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10年以上。而6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最少判10年。

        根据本案情况,首先有保姆反映雇主欠薪的背景,而保姆出于讨薪无望,拿雇主手机补偿的朴素本能,拿走了雇主的手机。而根据保姆的阅历,她有可能不知道雇主的手机值这么多钱,可参照“天价葡萄案”的判例,进行判决。

        (《大河报》6.28 温中豪)

        另据7月3日《新京报》报道,备受关注的“保姆盗窃手机案”已被郑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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