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检查。黄胜被查处的问题主要有三:涉嫌卖官、帮助亲属承揽德州重大工程谋利、生活作风问题(7月1日《燕赵都市报》)。
作为曾经主政一方的官员,黄胜的违纪违法似乎了无新意。不过,黄胜案的一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细节,依然十分“引人入胜”,其中卖官算是最大亮点。比如,其主政德州期间,明码标价卖官,县委书记30万,县里某个局的局长10万,最低价码副镇长也要5万。
正如受贿罪一样,法律对行贿罪早已作出了明文规定。比如对个人行贿,就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黄胜的问题既然引起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相信最终是会给公众一个交代。但黄胜当初拿出那些钱来参与买官,算不算是公然行贿呢?
有迹象表明,在此前一些类似腐败案件中,对行贿对象所犯的行贿罪常常出现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情况,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案件依法审理上的一种“烂尾”。希望黄胜案,不只是对黄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它也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范例。
(《广州日报》7.2 严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