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务非常艰巨,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投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北京方迪经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赵燕霞分析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类文化遗产往往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既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高要求,同时也使得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各类型慈善基金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税收政策是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推动力。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规定公司或个人向文化遗产保护慈善基金会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以进行税收减免等。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社会资本投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我国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但与国外相比,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认为,针对不同类型保护项目要采取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并进行分类引导。
对于成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改造,应该积极吸引具有较强实力的开发企业进行整体开发,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文化风貌和实现街区整体统筹发展,比如,可以采取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引导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保护。对于产权复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可以采取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对于公益类保护项目或旧城景观维护类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
(《中国经济导报》6.28 崔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