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由于前无案例,媒体将此案贴上了“全国首例”的标签。
据报道,去年职业打假人刘江曾利用电视台播放违法广告进行“敲诈勒索”,被万州区电视台广告员举报。就在刘案审理过程中,刘江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举报信寄往公安部,称300多家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不难推断:如果没有刘江和电视台双方的互相举报,并牵动媒体介入舆论关注,想必这个“虚假广告罪”的“全国首例”不会这么轻易出台——比如,违法广告在300多家电视台播出,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好像只此一家。
针对“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惩办“虚假广告罪”,不能总期待职业打假人与“职业造假人”之间的内斗。侦查权是一项主动的权能,就算没人举报,也应积极发现线索,排查线索,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何况“虚假广告”都是公开面向公众传播的,得到立案线索并不难。明知有罪而不查处,这就是侦查部门的渎职。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盯紧广告监管部门,在刑事责任之外还有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面对虚假广告,听之任之,也是渎职;如果收受了广告主的好处而“睁只眼闭只眼”,那就是枉法。行政执法人员若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虚假广告之所以在不少地方泛滥成灾,与当地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懈怠有关,但愿此案能促进公权力的反思。
(《新京报》6.29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