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古建筑被拆改的现实,从北京的梁林故居到济南的英领事馆、再到南京的张治中公馆,随着一块块砖瓦的掉落,文化的记忆也随之陨毁;另一边却是在遗迹上重现飞檐斗拱的愿望。
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沈举人巷26、28号的张治中公馆是江苏省南京市级文物。经过产权人的“巧手”,这幢建筑早已不是昔日的模样。据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一位负责人介绍,该建筑从民国时期建成后就一直为私产,2006年以前,在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时,经交易成为现产权人私产,当时,该交易并不需要走文物备案程序;2006年6月被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后,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记者查询到,《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2007年,张治中公馆的产权人以“年久失修,结构严重老化”为由向文物局提出维修申请,但暗地里行的却是拆除之事。而文物局对此的处罚是“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
拆改一座价值数千万元的建筑,却仅仅被处以几十万元的罚款,对于产权人来说无异于“挠痒”。文保专家指出,新的建筑尺寸变大,内部结构扩张,用文物价值的损失来换取翻番的市场价格,这种处罚力度根本就不足以遏制产权人拆旧建新牟暴利的冲动,而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也是显而易见的。
重利,被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周学鹰认为是文保困境的根本原因,拆掉要比维护更有赚头,“修缮民国时期的文物建筑比拆掉重建会复杂些,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可能更多些。而借名修缮实际上拆除重建,却会带来一系列的便利。”
这些便利有很多,周学鹰举例说明了其中一种:“向下挖掘一层或两层地下室,并向庭院地下扩张;向上设置阁楼,既利用空间,又实际上增加颇为隐蔽的建筑面积。再加上文物的帽子,身价无疑会倍增。”
有关人士指出,《文物保护法》在处理一些问题时有些滞后,“特别是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利用方面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罚则力度不够等。建议《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人民日报》6.19 姚雪青)